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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维权是判断中共人权态度的试金石
文尧山(上海)



镇压民间维权的政府无法证明自己具有尊重人权的诚意。

“人 权” 是指个人权利,这是常识,但中共不仅把“人权”收缩为“生存权”,而且用什么“集体人权”、“民族权”,甚至“国家权”更换人权概念。然而无论怎样曲解,用维护“集体”、 “民族”、“国家”的名义侵犯人个人权利,总不能说这也是在尊重人权吧?

时至今日,中国之发生种种暴行,根本的原因之一,就是中共不承认“人权”的普世价值,曲解“人权”概念。以张志新案为 例,一个人一旦被打入另册,成为 了阶级敌人,就应该任人宰割蹂躏,不配享有“革命的人道主义”的关怀。因此党担心她被执行死刑时要喊口 号,就可以断其喉管。毛泽东的痞子运动就是,“把阶级敌人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叫他永世不得翻身”。他们从不会想到人权的普世价值,就是罪犯作为 “人”也应该有维护自己的尊严和不受虐待的权利。
中共曲解“人权 ”,抹杀“人权”的个人性,目的是要掩盖这个政权漠视人和迫害人的罪行,对之推卸责任。

“人权”之所以是保护个人权利,因为人权最可能遭到的侵犯来自于政府,而不是其它:

第一, 国家是一种力量,具有完备的组织形态,故有“国家机器”之称。而个人却是孤立的,面对国家机器,个人处于弱势。因此,一个文明国家要保护人权,就必须保障公民具有自由结社的权力,并把结社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其意义是为每个公民提供一种组织保护,防止政府侵害个人。

第二, 国家承担社会管理职能,具有对人限制和支配的权力。这就是说,国家同个人公民处在矛盾的对立 面上,权力很容易变为对公民的伤害和侵犯。因此任何一个法制国家,都坚持“一切权力皆 可诉”,就是要为个人同政府对峙间,依据法律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第三, 国家是暴力的合法使用者,在使用暴力方面具有法律赋予的垄断 权;而面对国家垄断性的暴力,公民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诚然,公民个人之间也发生彼此侵犯,但只要这种个人间的侵犯后面没有权力的指使和偏袒,其就很有 限,也很容易制止和清算。只有国家权力才可能对公民的人权进行长期的大范围的无制约的侵犯,并且是“合理合法”的,无需制止和纠正。近50多年来,“国 家”正是中国人权的最大迫害者。

政府对“人权”的侵害可以来自于由政府机构,也可以来自于公权私用的政府官员。既然国家是对公民个人权利最危险的侵犯者,我们就没有理由相 信,仅仅依靠国家政权的单边力量就可以完善人权保护。为了抑制政府和官员对公民人权的侵犯,文明国家在法律制度上对权力有严格的制约,同时也对个人有充分 的保护。比如著名的米兰达规则,该法律规定警察审讯罪犯嫌疑时,必须预告你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要求律师在场。

前不久,美国人民隆重悼念刚刚去世的美国民权运动之母罗莎·帕克斯。在悼念活动中,民主党参议员奥巴马说:“我们今天追悼的这位女性没有担任过公职,也不 富有,不曾在社会重要事件中露脸。然而,当这个国家书写历史的时候,即使众多参议员和总统的名字已经为人所忘怀,这位瘦小、沉默的女性也将仍然为人们所长 久地铭记。”美国前总统克林顿也说,50年前身为黑人的帕克斯在公交车上拒绝给白人让座,引发了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社会运动。这些话,分明是在告诉我们: 即使在美国这样实行三权分立、信奉权力治衡、对政府又制约的国家,人权事业的进步也离不开民间力量的维持和推动。埃里克 纳所著的《美国自由的 故事》告诉我们,一部美国人民争取人权的历史,就是民间力量同政府以及美国社会存在的反人权的种族主义势力不断博弈的历史。
然而在中国,时至今日仍然经常发生难以想象的人权灾难。如成都火车站派出所警匪勾结案、太原警察打死北京警察案、福州警匪勾结杀人夺财案、沉冤11年的湖 北省京山县农民佘祥林杀妻案等等。而这些信息能够被披露出来,恰恰是因为近些年来中国大陆出现了一些处于体制边缘的大众传播媒体,以及越来越普及的互联 网。官方的主流媒体对此类事件却噤若寒蝉,哑口无言。这也足以说明,政府并不是完善人权的最好载体。

退一步说,即使中国政府是真心诚意保护人权,但由于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无论是经验还是体制都不完善,那么,虚心接受来自民间人 权的信息,宽容社会民众的维权行动,不是更有利于完善政府保护人权的措施吗?因此无论如何,一个镇压民间自发性维权行动的政府,一个为民间自觉维 权设置种种障碍的政府,是无法证明自己具有尊重人权的诚意的。因此,国际社会在判断中共政权是否具有尊重人权的诚意时,不仅要看这个政权是否愿意开展国际 人权对话,是否准备加入那些国际人权公约,更重要的,是要看中共政府如何对待本国来自民间的自发性维权活动。





镇压民间维权的政府无法证明自己具有尊重人权的诚意。

“人 权” 是指个人权利,这是常识,但中共不仅把“人权”收缩为“生存权”,而且用什么“集体人权”、“民族权”,甚至“国家权”更换人权概念。然而无论怎样曲解,用维护“集体”、 “民族”、“国家”的名义侵犯人个人权利,总不能说这也是在尊重人权吧?

时至今日,中国之发生种种暴行,根本的原因之一,就是中共不承认“人权”的普世价值,曲解“人权”概念。以张志新案为 例,一个人一旦被打入另册,成为 了阶级敌人,就应该任人宰割蹂躏,不配享有“革命的人道主义”的关怀。因此党担心她被执行死刑时要喊口 号,就可以断其喉管。毛泽东的痞子运动就是,“把阶级敌人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叫他永世不得翻身”。他们从不会想到人权的普世价值,就是罪犯作为 “人”也应该有维护自己的尊严和不受虐待的权利。
中共曲解“人权 ”,抹杀“人权”的个人性,目的是要掩盖这个政权漠视人和迫害人的罪行,对之推卸责任。

“人权”之所以是保护个人权利,因为人权最可能遭到的侵犯来自于政府,而不是其它:

第一, 国家是一种力量,具有完备的组织形态,故有“国家机器”之称。而个人却是孤立的,面对国家机器,个人处于弱势。因此,一个文明国家要保护人权,就必须保障公民具有自由结社的权力,并把结社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其意义是为每个公民提供一种组织保护,防止政府侵害个人。

第二, 国家承担社会管理职能,具有对人限制和支配的权力。这就是说,国家同个人公民处在矛盾的对立 面上,权力很容易变为对公民的伤害和侵犯。因此任何一个法制国家,都坚持“一切权力皆 可诉”,就是要为个人同政府对峙间,依据法律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第三, 国家是暴力的合法使用者,在使用暴力方面具有法律赋予的垄断 权;而面对国家垄断性的暴力,公民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诚然,公民个人之间也发生彼此侵犯,但只要这种个人间的侵犯后面没有权力的指使和偏袒,其就很有 限,也很容易制止和清算。只有国家权力才可能对公民的人权进行长期的大范围的无制约的侵犯,并且是“合理合法”的,无需制止和纠正。近50多年来,“国 家”正是中国人权的最大迫害者。

政府对“人权”的侵害可以来自于由政府机构,也可以来自于公权私用的政府官员。既然国家是对公民个人权利最危险的侵犯者,我们就没有理由相 信,仅仅依靠国家政权的单边力量就可以完善人权保护。为了抑制政府和官员对公民人权的侵犯,文明国家在法律制度上对权力有严格的制约,同时也对个人有充分 的保护。比如著名的米兰达规则,该法律规定警察审讯罪犯嫌疑时,必须预告你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要求律师在场。

前不久,美国人民隆重悼念刚刚去世的美国民权运动之母罗莎·帕克斯。在悼念活动中,民主党参议员奥巴马说:“我们今天追悼的这位女性没有担任过公职,也不 富有,不曾在社会重要事件中露脸。然而,当这个国家书写历史的时候,即使众多参议员和总统的名字已经为人所忘怀,这位瘦小、沉默的女性也将仍然为人们所长 久地铭记。”美国前总统克林顿也说,50年前身为黑人的帕克斯在公交车上拒绝给白人让座,引发了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社会运动。这些话,分明是在告诉我们: 即使在美国这样实行三权分立、信奉权力治衡、对政府又制约的国家,人权事业的进步也离不开民间力量的维持和推动。埃里克 纳所著的《美国自由的 故事》告诉我们,一部美国人民争取人权的历史,就是民间力量同政府以及美国社会存在的反人权的种族主义势力不断博弈的历史。
然而在中国,时至今日仍然经常发生难以想象的人权灾难。如成都火车站派出所警匪勾结案、太原警察打死北京警察案、福州警匪勾结杀人夺财案、沉冤11年的湖 北省京山县农民佘祥林杀妻案等等。而这些信息能够被披露出来,恰恰是因为近些年来中国大陆出现了一些处于体制边缘的大众传播媒体,以及越来越普及的互联 网。官方的主流媒体对此类事件却噤若寒蝉,哑口无言。这也足以说明,政府并不是完善人权的最好载体。

退一步说,即使中国政府是真心诚意保护人权,但由于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无论是经验还是体制都不完善,那么,虚心接受来自民间人 权的信息,宽容社会民众的维权行动,不是更有利于完善政府保护人权的措施吗?因此无论如何,一个镇压民间自发性维权行动的政府,一个为民间自觉维 权设置种种障碍的政府,是无法证明自己具有尊重人权的诚意的。因此,国际社会在判断中共政权是否具有尊重人权的诚意时,不仅要看这个政权是否愿意开展国际 人权对话,是否准备加入那些国际人权公约,更重要的,是要看中共政府如何对待本国来自民间的自发性维权活动。





镇压民间维权的政府无法证明自己具有尊重人权的诚意。

“人 权” 是指个人权利,这是常识,但中共不仅把“人权”收缩为“生存权”,而且用什么“集体人权”、“民族权”,甚至“国家权”更换人权概念。然而无论怎样曲解,用维护“集体”、 “民族”、“国家”的名义侵犯人个人权利,总不能说这也是在尊重人权吧?

时至今日,中国之发生种种暴行,根本的原因之一,就是中共不承认“人权”的普世价值,曲解“人权”概念。以张志新案为 例,一个人一旦被打入另册,成为 了阶级敌人,就应该任人宰割蹂躏,不配享有“革命的人道主义”的关怀。因此党担心她被执行死刑时要喊口 号,就可以断其喉管。毛泽东的痞子运动就是,“把阶级敌人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叫他永世不得翻身”。他们从不会想到人权的普世价值,就是罪犯作为 “人”也应该有维护自己的尊严和不受虐待的权利。
中共曲解“人权 ”,抹杀“人权”的个人性,目的是要掩盖这个政权漠视人和迫害人的罪行,对之推卸责任。

“人权”之所以是保护个人权利,因为人权最可能遭到的侵犯来自于政府,而不是其它:

第一, 国家是一种力量,具有完备的组织形态,故有“国家机器”之称。而个人却是孤立的,面对国家机器,个人处于弱势。因此,一个文明国家要保护人权,就必须保障公民具有自由结社的权力,并把结社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其意义是为每个公民提供一种组织保护,防止政府侵害个人。

第二, 国家承担社会管理职能,具有对人限制和支配的权力。这就是说,国家同个人公民处在矛盾的对立 面上,权力很容易变为对公民的伤害和侵犯。因此任何一个法制国家,都坚持“一切权力皆 可诉”,就是要为个人同政府对峙间,依据法律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第三, 国家是暴力的合法使用者,在使用暴力方面具有法律赋予的垄断 权;而面对国家垄断性的暴力,公民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诚然,公民个人之间也发生彼此侵犯,但只要这种个人间的侵犯后面没有权力的指使和偏袒,其就很有 限,也很容易制止和清算。只有国家权力才可能对公民的人权进行长期的大范围的无制约的侵犯,并且是“合理合法”的,无需制止和纠正。近50多年来,“国 家”正是中国人权的最大迫害者。

政府对“人权”的侵害可以来自于由政府机构,也可以来自于公权私用的政府官员。既然国家是对公民个人权利最危险的侵犯者,我们就没有理由相 信,仅仅依靠国家政权的单边力量就可以完善人权保护。为了抑制政府和官员对公民人权的侵犯,文明国家在法律制度上对权力有严格的制约,同时也对个人有充分 的保护。比如著名的米兰达规则,该法律规定警察审讯罪犯嫌疑时,必须预告你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要求律师在场。

前不久,美国人民隆重悼念刚刚去世的美国民权运动之母罗莎·帕克斯。在悼念活动中,民主党参议员奥巴马说:“我们今天追悼的这位女性没有担任过公职,也不 富有,不曾在社会重要事件中露脸。然而,当这个国家书写历史的时候,即使众多参议员和总统的名字已经为人所忘怀,这位瘦小、沉默的女性也将仍然为人们所长 久地铭记。”美国前总统克林顿也说,50年前身为黑人的帕克斯在公交车上拒绝给白人让座,引发了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社会运动。这些话,分明是在告诉我们: 即使在美国这样实行三权分立、信奉权力治衡、对政府又制约的国家,人权事业的进步也离不开民间力量的维持和推动。埃里克 纳所著的《美国自由的 故事》告诉我们,一部美国人民争取人权的历史,就是民间力量同政府以及美国社会存在的反人权的种族主义势力不断博弈的历史。
然而在中国,时至今日仍然经常发生难以想象的人权灾难。如成都火车站派出所警匪勾结案、太原警察打死北京警察案、福州警匪勾结杀人夺财案、沉冤11年的湖 北省京山县农民佘祥林杀妻案等等。而这些信息能够被披露出来,恰恰是因为近些年来中国大陆出现了一些处于体制边缘的大众传播媒体,以及越来越普及的互联 网。官方的主流媒体对此类事件却噤若寒蝉,哑口无言。这也足以说明,政府并不是完善人权的最好载体。

退一步说,即使中国政府是真心诚意保护人权,但由于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无论是经验还是体制都不完善,那么,虚心接受来自民间人 权的信息,宽容社会民众的维权行动,不是更有利于完善政府保护人权的措施吗?因此无论如何,一个镇压民间自发性维权行动的政府,一个为民间自觉维 权设置种种障碍的政府,是无法证明自己具有尊重人权的诚意的。因此,国际社会在判断中共政权是否具有尊重人权的诚意时,不仅要看这个政权是否愿意开展国际 人权对话,是否准备加入那些国际人权公约,更重要的,是要看中共政府如何对待本国来自民间的自发性维权活动。





镇压民间维权的政府无法证明自己具有尊重人权的诚意。

“人 权” 是指个人权利,这是常识,但中共不仅把“人权”收缩为“生存权”,而且用什么“集体人权”、“民族权”,甚至“国家权”更换人权概念。然而无论怎样曲解,用维护“集体”、 “民族”、“国家”的名义侵犯人个人权利,总不能说这也是在尊重人权吧?

时至今日,中国之发生种种暴行,根本的原因之一,就是中共不承认“人权”的普世价值,曲解“人权”概念。以张志新案为 例,一个人一旦被打入另册,成为 了阶级敌人,就应该任人宰割蹂躏,不配享有“革命的人道主义”的关怀。因此党担心她被执行死刑时要喊口 号,就可以断其喉管。毛泽东的痞子运动就是,“把阶级敌人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叫他永世不得翻身”。他们从不会想到人权的普世价值,就是罪犯作为 “人”也应该有维护自己的尊严和不受虐待的权利。
中共曲解“人权 ”,抹杀“人权”的个人性,目的是要掩盖这个政权漠视人和迫害人的罪行,对之推卸责任。

“人权”之所以是保护个人权利,因为人权最可能遭到的侵犯来自于政府,而不是其它:

第一, 国家是一种力量,具有完备的组织形态,故有“国家机器”之称。而个人却是孤立的,面对国家机器,个人处于弱势。因此,一个文明国家要保护人权,就必须保障公民具有自由结社的权力,并把结社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其意义是为每个公民提供一种组织保护,防止政府侵害个人。

第二, 国家承担社会管理职能,具有对人限制和支配的权力。这就是说,国家同个人公民处在矛盾的对立 面上,权力很容易变为对公民的伤害和侵犯。因此任何一个法制国家,都坚持“一切权力皆 可诉”,就是要为个人同政府对峙间,依据法律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第三, 国家是暴力的合法使用者,在使用暴力方面具有法律赋予的垄断 权;而面对国家垄断性的暴力,公民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诚然,公民个人之间也发生彼此侵犯,但只要这种个人间的侵犯后面没有权力的指使和偏袒,其就很有 限,也很容易制止和清算。只有国家权力才可能对公民的人权进行长期的大范围的无制约的侵犯,并且是“合理合法”的,无需制止和纠正。近50多年来,“国 家”正是中国人权的最大迫害者。

政府对“人权”的侵害可以来自于由政府机构,也可以来自于公权私用的政府官员。既然国家是对公民个人权利最危险的侵犯者,我们就没有理由相 信,仅仅依靠国家政权的单边力量就可以完善人权保护。为了抑制政府和官员对公民人权的侵犯,文明国家在法律制度上对权力有严格的制约,同时也对个人有充分 的保护。比如著名的米兰达规则,该法律规定警察审讯罪犯嫌疑时,必须预告你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要求律师在场。

前不久,美国人民隆重悼念刚刚去世的美国民权运动之母罗莎·帕克斯。在悼念活动中,民主党参议员奥巴马说:“我们今天追悼的这位女性没有担任过公职,也不 富有,不曾在社会重要事件中露脸。然而,当这个国家书写历史的时候,即使众多参议员和总统的名字已经为人所忘怀,这位瘦小、沉默的女性也将仍然为人们所长 久地铭记。”美国前总统克林顿也说,50年前身为黑人的帕克斯在公交车上拒绝给白人让座,引发了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社会运动。这些话,分明是在告诉我们: 即使在美国这样实行三权分立、信奉权力治衡、对政府又制约的国家,人权事业的进步也离不开民间力量的维持和推动。埃里克 纳所著的《美国自由的 故事》告诉我们,一部美国人民争取人权的历史,就是民间力量同政府以及美国社会存在的反人权的种族主义势力不断博弈的历史。
然而在中国,时至今日仍然经常发生难以想象的人权灾难。如成都火车站派出所警匪勾结案、太原警察打死北京警察案、福州警匪勾结杀人夺财案、沉冤11年的湖 北省京山县农民佘祥林杀妻案等等。而这些信息能够被披露出来,恰恰是因为近些年来中国大陆出现了一些处于体制边缘的大众传播媒体,以及越来越普及的互联 网。官方的主流媒体对此类事件却噤若寒蝉,哑口无言。这也足以说明,政府并不是完善人权的最好载体。

退一步说,即使中国政府是真心诚意保护人权,但由于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无论是经验还是体制都不完善,那么,虚心接受来自民间人 权的信息,宽容社会民众的维权行动,不是更有利于完善政府保护人权的措施吗?因此无论如何,一个镇压民间自发性维权行动的政府,一个为民间自觉维 权设置种种障碍的政府,是无法证明自己具有尊重人权的诚意的。因此,国际社会在判断中共政权是否具有尊重人权的诚意时,不仅要看这个政权是否愿意开展国际 人权对话,是否准备加入那些国际人权公约,更重要的,是要看中共政府如何对待本国来自民间的自发性维权活动。





镇压民间维权的政府无法证明自己具有尊重人权的诚意。

“人 权” 是指个人权利,这是常识,但中共不仅把“人权”收缩为“生存权”,而且用什么“集体人权”、“民族权”,甚至“国家权”更换人权概念。然而无论怎样曲解,用维护“集体”、 “民族”、“国家”的名义侵犯人个人权利,总不能说这也是在尊重人权吧?

时至今日,中国之发生种种暴行,根本的原因之一,就是中共不承认“人权”的普世价值,曲解“人权”概念。以张志新案为 例,一个人一旦被打入另册,成为 了阶级敌人,就应该任人宰割蹂躏,不配享有“革命的人道主义”的关怀。因此党担心她被执行死刑时要喊口 号,就可以断其喉管。毛泽东的痞子运动就是,“把阶级敌人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叫他永世不得翻身”。他们从不会想到人权的普世价值,就是罪犯作为 “人”也应该有维护自己的尊严和不受虐待的权利。
中共曲解“人权 ”,抹杀“人权”的个人性,目的是要掩盖这个政权漠视人和迫害人的罪行,对之推卸责任。

“人权”之所以是保护个人权利,因为人权最可能遭到的侵犯来自于政府,而不是其它:

第一, 国家是一种力量,具有完备的组织形态,故有“国家机器”之称。而个人却是孤立的,面对国家机器,个人处于弱势。因此,一个文明国家要保护人权,就必须保障公民具有自由结社的权力,并把结社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其意义是为每个公民提供一种组织保护,防止政府侵害个人。

第二, 国家承担社会管理职能,具有对人限制和支配的权力。这就是说,国家同个人公民处在矛盾的对立 面上,权力很容易变为对公民的伤害和侵犯。因此任何一个法制国家,都坚持“一切权力皆 可诉”,就是要为个人同政府对峙间,依据法律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第三, 国家是暴力的合法使用者,在使用暴力方面具有法律赋予的垄断 权;而面对国家垄断性的暴力,公民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诚然,公民个人之间也发生彼此侵犯,但只要这种个人间的侵犯后面没有权力的指使和偏袒,其就很有 限,也很容易制止和清算。只有国家权力才可能对公民的人权进行长期的大范围的无制约的侵犯,并且是“合理合法”的,无需制止和纠正。近50多年来,“国 家”正是中国人权的最大迫害者。

政府对“人权”的侵害可以来自于由政府机构,也可以来自于公权私用的政府官员。既然国家是对公民个人权利最危险的侵犯者,我们就没有理由相 信,仅仅依靠国家政权的单边力量就可以完善人权保护。为了抑制政府和官员对公民人权的侵犯,文明国家在法律制度上对权力有严格的制约,同时也对个人有充分 的保护。比如著名的米兰达规则,该法律规定警察审讯罪犯嫌疑时,必须预告你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要求律师在场。

前不久,美国人民隆重悼念刚刚去世的美国民权运动之母罗莎·帕克斯。在悼念活动中,民主党参议员奥巴马说:“我们今天追悼的这位女性没有担任过公职,也不 富有,不曾在社会重要事件中露脸。然而,当这个国家书写历史的时候,即使众多参议员和总统的名字已经为人所忘怀,这位瘦小、沉默的女性也将仍然为人们所长 久地铭记。”美国前总统克林顿也说,50年前身为黑人的帕克斯在公交车上拒绝给白人让座,引发了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社会运动。这些话,分明是在告诉我们: 即使在美国这样实行三权分立、信奉权力治衡、对政府又制约的国家,人权事业的进步也离不开民间力量的维持和推动。埃里克 纳所著的《美国自由的 故事》告诉我们,一部美国人民争取人权的历史,就是民间力量同政府以及美国社会存在的反人权的种族主义势力不断博弈的历史。
然而在中国,时至今日仍然经常发生难以想象的人权灾难。如成都火车站派出所警匪勾结案、太原警察打死北京警察案、福州警匪勾结杀人夺财案、沉冤11年的湖 北省京山县农民佘祥林杀妻案等等。而这些信息能够被披露出来,恰恰是因为近些年来中国大陆出现了一些处于体制边缘的大众传播媒体,以及越来越普及的互联 网。官方的主流媒体对此类事件却噤若寒蝉,哑口无言。这也足以说明,政府并不是完善人权的最好载体。

退一步说,即使中国政府是真心诚意保护人权,但由于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无论是经验还是体制都不完善,那么,虚心接受来自民间人 权的信息,宽容社会民众的维权行动,不是更有利于完善政府保护人权的措施吗?因此无论如何,一个镇压民间自发性维权行动的政府,一个为民间自觉维 权设置种种障碍的政府,是无法证明自己具有尊重人权的诚意的。因此,国际社会在判断中共政权是否具有尊重人权的诚意时,不仅要看这个政权是否愿意开展国际 人权对话,是否准备加入那些国际人权公约,更重要的,是要看中共政府如何对待本国来自民间的自发性维权活动。





镇压民间维权的政府无法证明自己具有尊重人权的诚意。

“人 权” 是指个人权利,这是常识,但中共不仅把“人权”收缩为“生存权”,而且用什么“集体人权”、“民族权”,甚至“国家权”更换人权概念。然而无论怎样曲解,用维护“集体”、 “民族”、“国家”的名义侵犯人个人权利,总不能说这也是在尊重人权吧?

时至今日,中国之发生种种暴行,根本的原因之一,就是中共不承认“人权”的普世价值,曲解“人权”概念。以张志新案为 例,一个人一旦被打入另册,成为 了阶级敌人,就应该任人宰割蹂躏,不配享有“革命的人道主义”的关怀。因此党担心她被执行死刑时要喊口 号,就可以断其喉管。毛泽东的痞子运动就是,“把阶级敌人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叫他永世不得翻身”。他们从不会想到人权的普世价值,就是罪犯作为 “人”也应该有维护自己的尊严和不受虐待的权利。
中共曲解“人权 ”,抹杀“人权”的个人性,目的是要掩盖这个政权漠视人和迫害人的罪行,对之推卸责任。

“人权”之所以是保护个人权利,因为人权最可能遭到的侵犯来自于政府,而不是其它:

第一, 国家是一种力量,具有完备的组织形态,故有“国家机器”之称。而个人却是孤立的,面对国家机器,个人处于弱势。因此,一个文明国家要保护人权,就必须保障公民具有自由结社的权力,并把结社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其意义是为每个公民提供一种组织保护,防止政府侵害个人。

第二, 国家承担社会管理职能,具有对人限制和支配的权力。这就是说,国家同个人公民处在矛盾的对立 面上,权力很容易变为对公民的伤害和侵犯。因此任何一个法制国家,都坚持“一切权力皆 可诉”,就是要为个人同政府对峙间,依据法律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第三, 国家是暴力的合法使用者,在使用暴力方面具有法律赋予的垄断 权;而面对国家垄断性的暴力,公民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诚然,公民个人之间也发生彼此侵犯,但只要这种个人间的侵犯后面没有权力的指使和偏袒,其就很有 限,也很容易制止和清算。只有国家权力才可能对公民的人权进行长期的大范围的无制约的侵犯,并且是“合理合法”的,无需制止和纠正。近50多年来,“国 家”正是中国人权的最大迫害者。

政府对“人权”的侵害可以来自于由政府机构,也可以来自于公权私用的政府官员。既然国家是对公民个人权利最危险的侵犯者,我们就没有理由相 信,仅仅依靠国家政权的单边力量就可以完善人权保护。为了抑制政府和官员对公民人权的侵犯,文明国家在法律制度上对权力有严格的制约,同时也对个人有充分 的保护。比如著名的米兰达规则,该法律规定警察审讯罪犯嫌疑时,必须预告你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要求律师在场。

前不久,美国人民隆重悼念刚刚去世的美国民权运动之母罗莎·帕克斯。在悼念活动中,民主党参议员奥巴马说:“我们今天追悼的这位女性没有担任过公职,也不 富有,不曾在社会重要事件中露脸。然而,当这个国家书写历史的时候,即使众多参议员和总统的名字已经为人所忘怀,这位瘦小、沉默的女性也将仍然为人们所长 久地铭记。”美国前总统克林顿也说,50年前身为黑人的帕克斯在公交车上拒绝给白人让座,引发了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社会运动。这些话,分明是在告诉我们: 即使在美国这样实行三权分立、信奉权力治衡、对政府又制约的国家,人权事业的进步也离不开民间力量的维持和推动。埃里克 纳所著的《美国自由的 故事》告诉我们,一部美国人民争取人权的历史,就是民间力量同政府以及美国社会存在的反人权的种族主义势力不断博弈的历史。
然而在中国,时至今日仍然经常发生难以想象的人权灾难。如成都火车站派出所警匪勾结案、太原警察打死北京警察案、福州警匪勾结杀人夺财案、沉冤11年的湖 北省京山县农民佘祥林杀妻案等等。而这些信息能够被披露出来,恰恰是因为近些年来中国大陆出现了一些处于体制边缘的大众传播媒体,以及越来越普及的互联 网。官方的主流媒体对此类事件却噤若寒蝉,哑口无言。这也足以说明,政府并不是完善人权的最好载体。

退一步说,即使中国政府是真心诚意保护人权,但由于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无论是经验还是体制都不完善,那么,虚心接受来自民间人 权的信息,宽容社会民众的维权行动,不是更有利于完善政府保护人权的措施吗?因此无论如何,一个镇压民间自发性维权行动的政府,一个为民间自觉维 权设置种种障碍的政府,是无法证明自己具有尊重人权的诚意的。因此,国际社会在判断中共政权是否具有尊重人权的诚意时,不仅要看这个政权是否愿意开展国际 人权对话,是否准备加入那些国际人权公约,更重要的,是要看中共政府如何对待本国来自民间的自发性维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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