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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中国第一案”
巩胜利(广州)



中国说加强法制,可是谁来监督司法,制约司法,保证司法的公正?

一、行政第一案:谁来遏制海盗的行为


“佛山经委侵吞兴业集团” 案被称为建国55年来“中国第一行政案”, 其经过8年艰难诉讼,最近终于被划上一个“正义”的句号。其实,这是一件非常普通而又简单的行政资产案件:1996年广东省佛山市政府统辖的原佛山市经济 委员会,将陈锦洪注册的佛山市兴业集团公司6200万私有财产,非法纳入佛山市经济委员会掌控的国有资产中。
1996年4月3日,佛山市经济委员会党组书记李宗寓亲自指挥佛山公安局近10名全副武装警察, 开出“传唤证”,将陈锦洪强行押送至公安局,令其交出“兴业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及印章。这些物件至今依然做为法庭证据被保存。

自1996年4月15日起,陈锦洪开始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侵权赔偿诉讼,要求法院立即制止佛山市经委的侵权行为。1999年6月25 日,佛山中院终于开庭审理此案。佛山市经委当庭承认:陈锦洪是“兴业公司”投资的主体,经委是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2000年7月6日,佛山市中院作出裁 定:驳回起诉。陈锦洪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法院。2001年8月1日,广东省高院作出行政裁定:指令佛山市中院对佛山市经委立案审理。2002年6月 24日,佛山中院重审此案,陈锦洪首次提出1.6亿元的行政赔偿。2002年11月20日,佛山市中院判决认定:佛山市经委关于“兴业公司”的“两个任免 通知”违法,予以撤消,但对行政赔偿则不予受理。陈锦洪不服,再次上诉至广东省高级法院。2003年12月1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佛山 市中院撤消佛山市经委“两个任免通知”的判决,但不受理陈锦洪要求赔偿1.6亿元人民币的请求。2004年1月,陈锦洪决定向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分别提出申诉和抗诉(参见《法人》杂志2004年总第3期“一个“红帽子企业的生死劫”谢良兵)。

按照中国法律,法院二审是最终的法律判决。但是否受理陈锦洪经济赔偿的要求有关《中国宪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的法理。


此案审理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致认定“兴业集团公司”归陈锦洪所有,佛山市经济委员会无权力剥夺陈锦洪的对此公司的所有 权。既然如此,陈锦洪的经济赔偿要求就是正当的,法院理应受理。这是一个非常简单常识,假如发生海盗抢劫,抓住了海盗,其也承认了抢劫船只和财物的罪行; 那么法院除了判处该盗有罪之外,是否也要判决将海盗抢劫的船只、财物归给物主呢?

这个案例的根源是:佛山市经委如果没有“海盗“之权,占山为王;就没有陈锦洪兴业公司的资产被洗劫一空。海盗抢劫,难道抓住了罪犯,被抢劫的财产 就不要追还吗?中国各级法院,能这样来主持所谓的“公正”,维护国家与公民的“权益”吗?此案中,广东省佛山市经委扮演了一个地地道道的海盗角色,其不仅 公开以“红头文件”掠夺别人的财产,还堂堂正正地“公告”其合法。佛山市政府为什么为非作歹?但这仅是广东整体环境的冰山一角!

二、司法监督第一案:司法监督刻不容缓


如果要说佛山市经委的行径是权力经济的恶性肿瘤膨胀,那么发生在2003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两个红头文件”,则体现了市场经济发展中中国的 体制障碍。2003年“刘涌案”事件证明了中国司法不公正,法院作为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完全可能公然堤溃。“刘涌案”对中国有50年的警示意义。原辽宁省 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田凤岐腐败案曝光,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麦崇楷腐败案曝光,诸如此类的司法败迹凸现了中国司法公正与社会监督的严重短缺。广东省最高 人民法院的两个“红头文件”,突出说明权力高于司法,权力就是要堵绝社会与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如果对司法监督的扼杀不能有效遏制,中国2004年的新《宪 法》就不能保障实施,司法界的腐败和不公正将更广泛更严峻。

广东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6月15日和11月21日先后发布了两个“红头文件”:《关于规范采访报道法院审判案件活动的若干规定》与《关于禁止 戎明昌等六名记者旁听采访我省法院案件庭审活动的通知》。其规定:一、 “禁止广东省三大报业集团的6名记者到广东省三级法院旁听案件的庭审活动”, 此剥夺了这六名记者基本的“公民权力”——旁听权、言论权、监督权等等。二、“司法公开审理、尚未宣判的案件,记者可以旁听,但不得进行采访报道”, 这是说对案件不可以做真实、公正地报道。三、“已经公开宣判的案件,可以采访报道,但不得作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这是取消新闻的独立,让媒体附 属于法院。等于中国再发生“刘涌案”事件,新闻也不得有“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报道。四、广东省高院解释以上“通知”时表示“采访报道要以法院公布 的结论为主”,这是取消司法监督,其不仅与“司法透明精神”相违背,与“政治文明”相阻抗,还与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 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相背离。

“采访报道要以法院公布的结论为主。”不然就“禁止6名记者到广东省三级法院旁听、采访案件的庭审活动”。广东省大法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麦崇 楷——其曾经判处过“香港贼王张子强”死刑——吞并法院基建工程款800万元,三年时间之内、一加三口敛不义之财3200万元、无息贷款近1亿元人民币。 如果没有记者真实的采访报道,没有公正的社会舆论,麦崇楷就可以依靠法院院长和大法官的权力,永远地为非作歹下去。“不得作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 论”,这是中国法律史登峰造极的杰作,其是要掩盖实中国法院从高层到基层的司法腐败,使掌握司法权力的人为所欲为。如果真按广东省高院规定的“不得作出与 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来办,那么刘涌一案就不会有“三审”, 不会有改判的公正结果;大法官田风歧、麦崇楷也不会有覆灭的一天。

广东省是中国“市场经济”的先行者。但其法院审判已经陷于与“市场经济”和“法治”相背的死角。广东法院怕阳光、怕监督、怕公正舆论。“所有案件 在审判前、审理中都不得报道,审理后不得批评”,这是什么审判?这样的审判,人民、国家、社会怎样实行司法监督?这是建立司法特权,阻碍司法监督。由此我 们可以看到中国司法之一般。

三、死囚第一案:法律由谁来保障


2004年4月,媒体披露一起案例:案例发生于1994年8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1996年开始立案审理,经1997、1998、2000、 2004年共五次判决,前4次均处判4个当事人死刑,但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最后一次3人判决“死缓”,另一人被判无期徒刑。《中国新闻周刊》称之 为中国死囚第一案,其评论说:历经近10年,“五次判决,四次刀下留人”,开创了中国刑事审判之最。

河北省高院4次驳回承德市中院判决,对案例提出20多个疑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疑罪从无”。但承德市中院未增补任何新证据,却再二、再三、再四做出死刑判决。为什么?

因为中国现行法律审判中有“错案追究制”,其将法院案例判决和金钱利益捆在了一起。因此法官们都不希望改判,执法者宁可“要错就错到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对被拘留的人,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限最长为30日;批准时限最长为14日;侦查羁押时限最长为7个月;起诉 最长时限为一个半月;一审时限最长为2个半月;二审时限最长为2个半月”。按此法律程序,一个案件从立案到终结,最长也不能超过14个月零29个工作日。 此案审判历时10年,谁来追究责任?二作为国家公诉人,检查机关在本案中几乎是完全缺位,其没有拿出任何合法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也没有在司法程序中 起到与公安机关的制衡与监督作用。10年来,几乎是公安一家在办理此案,因此法院没有正当合法的证据,也依然堂堂正正地给被告定罪。三最根本的是:中国 《刑诉法》第162条规定“疑罪从无”,而承德市中院坚持“疑罪也杀头”。中国的法律,由谁来保障?

法院审判是法律的“最后一道公正之门”。中国上下级法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不是至上对下的领导关系。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存疑时,不能 强制干涉下级法院;二者的监督也只能体现在“上诉”和“抗诉”的程序中。应该说这是保证司法互相制约的有益机制。可是这也带来有问题,即在还没有进入“上 诉”或“抗诉”程序的审判中,就有了“真空地带”。在此空挡儿法官至上,其可以固执己见,将中国公民的生命如儿戏。中国法院要让法官自己去纠正自己的错 误,这是中国法律规则的悖论。“死囚第一案”之拖至十年,四次将被告判处死刑的原因, 关键所在是承德市中院法官不愿纠正自己的错误。

以上三案体现了中国司法界的一个共同问题, 即谁来保证司法的公正,谁来纠正司法的错误?民主社会有陪审团制度, 有新闻自由,
功能就是要监督、制约司法, 保障其公正实施。

注:本文作者谢绝一切任何形式的转载、摘编和上网链接,若对本文有疑问及要求,请合作者联系:Gvv21@hotmail.com。)

中国说加强法制,可是谁来监督司法,制约司法,保证司法的公正?

一、行政第一案:谁来遏制海盗的行为


“佛山经委侵吞兴业集团” 案被称为建国55年来“中国第一行政案”, 其经过8年艰难诉讼,最近终于被划上一个“正义”的句号。其实,这是一件非常普通而又简单的行政资产案件:1996年广东省佛山市政府统辖的原佛山市经济 委员会,将陈锦洪注册的佛山市兴业集团公司6200万私有财产,非法纳入佛山市经济委员会掌控的国有资产中。
1996年4月3日,佛山市经济委员会党组书记李宗寓亲自指挥佛山公安局近10名全副武装警察, 开出“传唤证”,将陈锦洪强行押送至公安局,令其交出“兴业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及印章。这些物件至今依然做为法庭证据被保存。

自1996年4月15日起,陈锦洪开始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侵权赔偿诉讼,要求法院立即制止佛山市经委的侵权行为。1999年6月25 日,佛山中院终于开庭审理此案。佛山市经委当庭承认:陈锦洪是“兴业公司”投资的主体,经委是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2000年7月6日,佛山市中院作出裁 定:驳回起诉。陈锦洪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法院。2001年8月1日,广东省高院作出行政裁定:指令佛山市中院对佛山市经委立案审理。2002年6月 24日,佛山中院重审此案,陈锦洪首次提出1.6亿元的行政赔偿。2002年11月20日,佛山市中院判决认定:佛山市经委关于“兴业公司”的“两个任免 通知”违法,予以撤消,但对行政赔偿则不予受理。陈锦洪不服,再次上诉至广东省高级法院。2003年12月1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佛山 市中院撤消佛山市经委“两个任免通知”的判决,但不受理陈锦洪要求赔偿1.6亿元人民币的请求。2004年1月,陈锦洪决定向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分别提出申诉和抗诉(参见《法人》杂志2004年总第3期“一个“红帽子企业的生死劫”谢良兵)。

按照中国法律,法院二审是最终的法律判决。但是否受理陈锦洪经济赔偿的要求有关《中国宪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的法理。


此案审理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致认定“兴业集团公司”归陈锦洪所有,佛山市经济委员会无权力剥夺陈锦洪的对此公司的所有 权。既然如此,陈锦洪的经济赔偿要求就是正当的,法院理应受理。这是一个非常简单常识,假如发生海盗抢劫,抓住了海盗,其也承认了抢劫船只和财物的罪行; 那么法院除了判处该盗有罪之外,是否也要判决将海盗抢劫的船只、财物归给物主呢?

这个案例的根源是:佛山市经委如果没有“海盗“之权,占山为王;就没有陈锦洪兴业公司的资产被洗劫一空。海盗抢劫,难道抓住了罪犯,被抢劫的财产 就不要追还吗?中国各级法院,能这样来主持所谓的“公正”,维护国家与公民的“权益”吗?此案中,广东省佛山市经委扮演了一个地地道道的海盗角色,其不仅 公开以“红头文件”掠夺别人的财产,还堂堂正正地“公告”其合法。佛山市政府为什么为非作歹?但这仅是广东整体环境的冰山一角!

二、司法监督第一案:司法监督刻不容缓


如果要说佛山市经委的行径是权力经济的恶性肿瘤膨胀,那么发生在2003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两个红头文件”,则体现了市场经济发展中中国的 体制障碍。2003年“刘涌案”事件证明了中国司法不公正,法院作为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完全可能公然堤溃。“刘涌案”对中国有50年的警示意义。原辽宁省 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田凤岐腐败案曝光,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麦崇楷腐败案曝光,诸如此类的司法败迹凸现了中国司法公正与社会监督的严重短缺。广东省最高 人民法院的两个“红头文件”,突出说明权力高于司法,权力就是要堵绝社会与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如果对司法监督的扼杀不能有效遏制,中国2004年的新《宪 法》就不能保障实施,司法界的腐败和不公正将更广泛更严峻。

广东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6月15日和11月21日先后发布了两个“红头文件”:《关于规范采访报道法院审判案件活动的若干规定》与《关于禁止 戎明昌等六名记者旁听采访我省法院案件庭审活动的通知》。其规定:一、 “禁止广东省三大报业集团的6名记者到广东省三级法院旁听案件的庭审活动”, 此剥夺了这六名记者基本的“公民权力”——旁听权、言论权、监督权等等。二、“司法公开审理、尚未宣判的案件,记者可以旁听,但不得进行采访报道”, 这是说对案件不可以做真实、公正地报道。三、“已经公开宣判的案件,可以采访报道,但不得作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这是取消新闻的独立,让媒体附 属于法院。等于中国再发生“刘涌案”事件,新闻也不得有“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报道。四、广东省高院解释以上“通知”时表示“采访报道要以法院公布 的结论为主”,这是取消司法监督,其不仅与“司法透明精神”相违背,与“政治文明”相阻抗,还与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 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相背离。

“采访报道要以法院公布的结论为主。”不然就“禁止6名记者到广东省三级法院旁听、采访案件的庭审活动”。广东省大法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麦崇 楷——其曾经判处过“香港贼王张子强”死刑——吞并法院基建工程款800万元,三年时间之内、一加三口敛不义之财3200万元、无息贷款近1亿元人民币。 如果没有记者真实的采访报道,没有公正的社会舆论,麦崇楷就可以依靠法院院长和大法官的权力,永远地为非作歹下去。“不得作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 论”,这是中国法律史登峰造极的杰作,其是要掩盖实中国法院从高层到基层的司法腐败,使掌握司法权力的人为所欲为。如果真按广东省高院规定的“不得作出与 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来办,那么刘涌一案就不会有“三审”, 不会有改判的公正结果;大法官田风歧、麦崇楷也不会有覆灭的一天。

广东省是中国“市场经济”的先行者。但其法院审判已经陷于与“市场经济”和“法治”相背的死角。广东法院怕阳光、怕监督、怕公正舆论。“所有案件 在审判前、审理中都不得报道,审理后不得批评”,这是什么审判?这样的审判,人民、国家、社会怎样实行司法监督?这是建立司法特权,阻碍司法监督。由此我 们可以看到中国司法之一般。

三、死囚第一案:法律由谁来保障


2004年4月,媒体披露一起案例:案例发生于1994年8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1996年开始立案审理,经1997、1998、2000、 2004年共五次判决,前4次均处判4个当事人死刑,但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最后一次3人判决“死缓”,另一人被判无期徒刑。《中国新闻周刊》称之 为中国死囚第一案,其评论说:历经近10年,“五次判决,四次刀下留人”,开创了中国刑事审判之最。

河北省高院4次驳回承德市中院判决,对案例提出20多个疑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疑罪从无”。但承德市中院未增补任何新证据,却再二、再三、再四做出死刑判决。为什么?

因为中国现行法律审判中有“错案追究制”,其将法院案例判决和金钱利益捆在了一起。因此法官们都不希望改判,执法者宁可“要错就错到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对被拘留的人,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限最长为30日;批准时限最长为14日;侦查羁押时限最长为7个月;起诉 最长时限为一个半月;一审时限最长为2个半月;二审时限最长为2个半月”。按此法律程序,一个案件从立案到终结,最长也不能超过14个月零29个工作日。 此案审判历时10年,谁来追究责任?二作为国家公诉人,检查机关在本案中几乎是完全缺位,其没有拿出任何合法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也没有在司法程序中 起到与公安机关的制衡与监督作用。10年来,几乎是公安一家在办理此案,因此法院没有正当合法的证据,也依然堂堂正正地给被告定罪。三最根本的是:中国 《刑诉法》第162条规定“疑罪从无”,而承德市中院坚持“疑罪也杀头”。中国的法律,由谁来保障?

法院审判是法律的“最后一道公正之门”。中国上下级法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不是至上对下的领导关系。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存疑时,不能 强制干涉下级法院;二者的监督也只能体现在“上诉”和“抗诉”的程序中。应该说这是保证司法互相制约的有益机制。可是这也带来有问题,即在还没有进入“上 诉”或“抗诉”程序的审判中,就有了“真空地带”。在此空挡儿法官至上,其可以固执己见,将中国公民的生命如儿戏。中国法院要让法官自己去纠正自己的错 误,这是中国法律规则的悖论。“死囚第一案”之拖至十年,四次将被告判处死刑的原因, 关键所在是承德市中院法官不愿纠正自己的错误。

以上三案体现了中国司法界的一个共同问题, 即谁来保证司法的公正,谁来纠正司法的错误?民主社会有陪审团制度, 有新闻自由,
功能就是要监督、制约司法, 保障其公正实施。

注:本文作者谢绝一切任何形式的转载、摘编和上网链接,若对本文有疑问及要求,请合作者联系:Gvv21@hotmail.com。)

中国说加强法制,可是谁来监督司法,制约司法,保证司法的公正?

一、行政第一案:谁来遏制海盗的行为


“佛山经委侵吞兴业集团” 案被称为建国55年来“中国第一行政案”, 其经过8年艰难诉讼,最近终于被划上一个“正义”的句号。其实,这是一件非常普通而又简单的行政资产案件:1996年广东省佛山市政府统辖的原佛山市经济 委员会,将陈锦洪注册的佛山市兴业集团公司6200万私有财产,非法纳入佛山市经济委员会掌控的国有资产中。
1996年4月3日,佛山市经济委员会党组书记李宗寓亲自指挥佛山公安局近10名全副武装警察, 开出“传唤证”,将陈锦洪强行押送至公安局,令其交出“兴业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及印章。这些物件至今依然做为法庭证据被保存。

自1996年4月15日起,陈锦洪开始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侵权赔偿诉讼,要求法院立即制止佛山市经委的侵权行为。1999年6月25 日,佛山中院终于开庭审理此案。佛山市经委当庭承认:陈锦洪是“兴业公司”投资的主体,经委是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2000年7月6日,佛山市中院作出裁 定:驳回起诉。陈锦洪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法院。2001年8月1日,广东省高院作出行政裁定:指令佛山市中院对佛山市经委立案审理。2002年6月 24日,佛山中院重审此案,陈锦洪首次提出1.6亿元的行政赔偿。2002年11月20日,佛山市中院判决认定:佛山市经委关于“兴业公司”的“两个任免 通知”违法,予以撤消,但对行政赔偿则不予受理。陈锦洪不服,再次上诉至广东省高级法院。2003年12月1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佛山 市中院撤消佛山市经委“两个任免通知”的判决,但不受理陈锦洪要求赔偿1.6亿元人民币的请求。2004年1月,陈锦洪决定向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分别提出申诉和抗诉(参见《法人》杂志2004年总第3期“一个“红帽子企业的生死劫”谢良兵)。

按照中国法律,法院二审是最终的法律判决。但是否受理陈锦洪经济赔偿的要求有关《中国宪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的法理。


此案审理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致认定“兴业集团公司”归陈锦洪所有,佛山市经济委员会无权力剥夺陈锦洪的对此公司的所有 权。既然如此,陈锦洪的经济赔偿要求就是正当的,法院理应受理。这是一个非常简单常识,假如发生海盗抢劫,抓住了海盗,其也承认了抢劫船只和财物的罪行; 那么法院除了判处该盗有罪之外,是否也要判决将海盗抢劫的船只、财物归给物主呢?

这个案例的根源是:佛山市经委如果没有“海盗“之权,占山为王;就没有陈锦洪兴业公司的资产被洗劫一空。海盗抢劫,难道抓住了罪犯,被抢劫的财产 就不要追还吗?中国各级法院,能这样来主持所谓的“公正”,维护国家与公民的“权益”吗?此案中,广东省佛山市经委扮演了一个地地道道的海盗角色,其不仅 公开以“红头文件”掠夺别人的财产,还堂堂正正地“公告”其合法。佛山市政府为什么为非作歹?但这仅是广东整体环境的冰山一角!

二、司法监督第一案:司法监督刻不容缓


如果要说佛山市经委的行径是权力经济的恶性肿瘤膨胀,那么发生在2003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两个红头文件”,则体现了市场经济发展中中国的 体制障碍。2003年“刘涌案”事件证明了中国司法不公正,法院作为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完全可能公然堤溃。“刘涌案”对中国有50年的警示意义。原辽宁省 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田凤岐腐败案曝光,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麦崇楷腐败案曝光,诸如此类的司法败迹凸现了中国司法公正与社会监督的严重短缺。广东省最高 人民法院的两个“红头文件”,突出说明权力高于司法,权力就是要堵绝社会与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如果对司法监督的扼杀不能有效遏制,中国2004年的新《宪 法》就不能保障实施,司法界的腐败和不公正将更广泛更严峻。

广东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6月15日和11月21日先后发布了两个“红头文件”:《关于规范采访报道法院审判案件活动的若干规定》与《关于禁止 戎明昌等六名记者旁听采访我省法院案件庭审活动的通知》。其规定:一、 “禁止广东省三大报业集团的6名记者到广东省三级法院旁听案件的庭审活动”, 此剥夺了这六名记者基本的“公民权力”——旁听权、言论权、监督权等等。二、“司法公开审理、尚未宣判的案件,记者可以旁听,但不得进行采访报道”, 这是说对案件不可以做真实、公正地报道。三、“已经公开宣判的案件,可以采访报道,但不得作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这是取消新闻的独立,让媒体附 属于法院。等于中国再发生“刘涌案”事件,新闻也不得有“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报道。四、广东省高院解释以上“通知”时表示“采访报道要以法院公布 的结论为主”,这是取消司法监督,其不仅与“司法透明精神”相违背,与“政治文明”相阻抗,还与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 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相背离。

“采访报道要以法院公布的结论为主。”不然就“禁止6名记者到广东省三级法院旁听、采访案件的庭审活动”。广东省大法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麦崇 楷——其曾经判处过“香港贼王张子强”死刑——吞并法院基建工程款800万元,三年时间之内、一加三口敛不义之财3200万元、无息贷款近1亿元人民币。 如果没有记者真实的采访报道,没有公正的社会舆论,麦崇楷就可以依靠法院院长和大法官的权力,永远地为非作歹下去。“不得作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 论”,这是中国法律史登峰造极的杰作,其是要掩盖实中国法院从高层到基层的司法腐败,使掌握司法权力的人为所欲为。如果真按广东省高院规定的“不得作出与 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来办,那么刘涌一案就不会有“三审”, 不会有改判的公正结果;大法官田风歧、麦崇楷也不会有覆灭的一天。

广东省是中国“市场经济”的先行者。但其法院审判已经陷于与“市场经济”和“法治”相背的死角。广东法院怕阳光、怕监督、怕公正舆论。“所有案件 在审判前、审理中都不得报道,审理后不得批评”,这是什么审判?这样的审判,人民、国家、社会怎样实行司法监督?这是建立司法特权,阻碍司法监督。由此我 们可以看到中国司法之一般。

三、死囚第一案:法律由谁来保障


2004年4月,媒体披露一起案例:案例发生于1994年8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1996年开始立案审理,经1997、1998、2000、 2004年共五次判决,前4次均处判4个当事人死刑,但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最后一次3人判决“死缓”,另一人被判无期徒刑。《中国新闻周刊》称之 为中国死囚第一案,其评论说:历经近10年,“五次判决,四次刀下留人”,开创了中国刑事审判之最。

河北省高院4次驳回承德市中院判决,对案例提出20多个疑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疑罪从无”。但承德市中院未增补任何新证据,却再二、再三、再四做出死刑判决。为什么?

因为中国现行法律审判中有“错案追究制”,其将法院案例判决和金钱利益捆在了一起。因此法官们都不希望改判,执法者宁可“要错就错到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对被拘留的人,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限最长为30日;批准时限最长为14日;侦查羁押时限最长为7个月;起诉 最长时限为一个半月;一审时限最长为2个半月;二审时限最长为2个半月”。按此法律程序,一个案件从立案到终结,最长也不能超过14个月零29个工作日。 此案审判历时10年,谁来追究责任?二作为国家公诉人,检查机关在本案中几乎是完全缺位,其没有拿出任何合法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也没有在司法程序中 起到与公安机关的制衡与监督作用。10年来,几乎是公安一家在办理此案,因此法院没有正当合法的证据,也依然堂堂正正地给被告定罪。三最根本的是:中国 《刑诉法》第162条规定“疑罪从无”,而承德市中院坚持“疑罪也杀头”。中国的法律,由谁来保障?

法院审判是法律的“最后一道公正之门”。中国上下级法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不是至上对下的领导关系。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存疑时,不能 强制干涉下级法院;二者的监督也只能体现在“上诉”和“抗诉”的程序中。应该说这是保证司法互相制约的有益机制。可是这也带来有问题,即在还没有进入“上 诉”或“抗诉”程序的审判中,就有了“真空地带”。在此空挡儿法官至上,其可以固执己见,将中国公民的生命如儿戏。中国法院要让法官自己去纠正自己的错 误,这是中国法律规则的悖论。“死囚第一案”之拖至十年,四次将被告判处死刑的原因, 关键所在是承德市中院法官不愿纠正自己的错误。

以上三案体现了中国司法界的一个共同问题, 即谁来保证司法的公正,谁来纠正司法的错误?民主社会有陪审团制度, 有新闻自由,
功能就是要监督、制约司法, 保障其公正实施。

注:本文作者谢绝一切任何形式的转载、摘编和上网链接,若对本文有疑问及要求,请合作者联系:Gvv21@hotmail.com。)

中国说加强法制,可是谁来监督司法,制约司法,保证司法的公正?

一、行政第一案:谁来遏制海盗的行为


“佛山经委侵吞兴业集团” 案被称为建国55年来“中国第一行政案”, 其经过8年艰难诉讼,最近终于被划上一个“正义”的句号。其实,这是一件非常普通而又简单的行政资产案件:1996年广东省佛山市政府统辖的原佛山市经济 委员会,将陈锦洪注册的佛山市兴业集团公司6200万私有财产,非法纳入佛山市经济委员会掌控的国有资产中。
1996年4月3日,佛山市经济委员会党组书记李宗寓亲自指挥佛山公安局近10名全副武装警察, 开出“传唤证”,将陈锦洪强行押送至公安局,令其交出“兴业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及印章。这些物件至今依然做为法庭证据被保存。

自1996年4月15日起,陈锦洪开始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侵权赔偿诉讼,要求法院立即制止佛山市经委的侵权行为。1999年6月25 日,佛山中院终于开庭审理此案。佛山市经委当庭承认:陈锦洪是“兴业公司”投资的主体,经委是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2000年7月6日,佛山市中院作出裁 定:驳回起诉。陈锦洪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法院。2001年8月1日,广东省高院作出行政裁定:指令佛山市中院对佛山市经委立案审理。2002年6月 24日,佛山中院重审此案,陈锦洪首次提出1.6亿元的行政赔偿。2002年11月20日,佛山市中院判决认定:佛山市经委关于“兴业公司”的“两个任免 通知”违法,予以撤消,但对行政赔偿则不予受理。陈锦洪不服,再次上诉至广东省高级法院。2003年12月1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佛山 市中院撤消佛山市经委“两个任免通知”的判决,但不受理陈锦洪要求赔偿1.6亿元人民币的请求。2004年1月,陈锦洪决定向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分别提出申诉和抗诉(参见《法人》杂志2004年总第3期“一个“红帽子企业的生死劫”谢良兵)。

按照中国法律,法院二审是最终的法律判决。但是否受理陈锦洪经济赔偿的要求有关《中国宪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的法理。


此案审理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致认定“兴业集团公司”归陈锦洪所有,佛山市经济委员会无权力剥夺陈锦洪的对此公司的所有 权。既然如此,陈锦洪的经济赔偿要求就是正当的,法院理应受理。这是一个非常简单常识,假如发生海盗抢劫,抓住了海盗,其也承认了抢劫船只和财物的罪行; 那么法院除了判处该盗有罪之外,是否也要判决将海盗抢劫的船只、财物归给物主呢?

这个案例的根源是:佛山市经委如果没有“海盗“之权,占山为王;就没有陈锦洪兴业公司的资产被洗劫一空。海盗抢劫,难道抓住了罪犯,被抢劫的财产 就不要追还吗?中国各级法院,能这样来主持所谓的“公正”,维护国家与公民的“权益”吗?此案中,广东省佛山市经委扮演了一个地地道道的海盗角色,其不仅 公开以“红头文件”掠夺别人的财产,还堂堂正正地“公告”其合法。佛山市政府为什么为非作歹?但这仅是广东整体环境的冰山一角!

二、司法监督第一案:司法监督刻不容缓


如果要说佛山市经委的行径是权力经济的恶性肿瘤膨胀,那么发生在2003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两个红头文件”,则体现了市场经济发展中中国的 体制障碍。2003年“刘涌案”事件证明了中国司法不公正,法院作为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完全可能公然堤溃。“刘涌案”对中国有50年的警示意义。原辽宁省 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田凤岐腐败案曝光,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麦崇楷腐败案曝光,诸如此类的司法败迹凸现了中国司法公正与社会监督的严重短缺。广东省最高 人民法院的两个“红头文件”,突出说明权力高于司法,权力就是要堵绝社会与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如果对司法监督的扼杀不能有效遏制,中国2004年的新《宪 法》就不能保障实施,司法界的腐败和不公正将更广泛更严峻。

广东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6月15日和11月21日先后发布了两个“红头文件”:《关于规范采访报道法院审判案件活动的若干规定》与《关于禁止 戎明昌等六名记者旁听采访我省法院案件庭审活动的通知》。其规定:一、 “禁止广东省三大报业集团的6名记者到广东省三级法院旁听案件的庭审活动”, 此剥夺了这六名记者基本的“公民权力”——旁听权、言论权、监督权等等。二、“司法公开审理、尚未宣判的案件,记者可以旁听,但不得进行采访报道”, 这是说对案件不可以做真实、公正地报道。三、“已经公开宣判的案件,可以采访报道,但不得作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这是取消新闻的独立,让媒体附 属于法院。等于中国再发生“刘涌案”事件,新闻也不得有“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报道。四、广东省高院解释以上“通知”时表示“采访报道要以法院公布 的结论为主”,这是取消司法监督,其不仅与“司法透明精神”相违背,与“政治文明”相阻抗,还与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 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相背离。

“采访报道要以法院公布的结论为主。”不然就“禁止6名记者到广东省三级法院旁听、采访案件的庭审活动”。广东省大法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麦崇 楷——其曾经判处过“香港贼王张子强”死刑——吞并法院基建工程款800万元,三年时间之内、一加三口敛不义之财3200万元、无息贷款近1亿元人民币。 如果没有记者真实的采访报道,没有公正的社会舆论,麦崇楷就可以依靠法院院长和大法官的权力,永远地为非作歹下去。“不得作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 论”,这是中国法律史登峰造极的杰作,其是要掩盖实中国法院从高层到基层的司法腐败,使掌握司法权力的人为所欲为。如果真按广东省高院规定的“不得作出与 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来办,那么刘涌一案就不会有“三审”, 不会有改判的公正结果;大法官田风歧、麦崇楷也不会有覆灭的一天。

广东省是中国“市场经济”的先行者。但其法院审判已经陷于与“市场经济”和“法治”相背的死角。广东法院怕阳光、怕监督、怕公正舆论。“所有案件 在审判前、审理中都不得报道,审理后不得批评”,这是什么审判?这样的审判,人民、国家、社会怎样实行司法监督?这是建立司法特权,阻碍司法监督。由此我 们可以看到中国司法之一般。

三、死囚第一案:法律由谁来保障


2004年4月,媒体披露一起案例:案例发生于1994年8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1996年开始立案审理,经1997、1998、2000、 2004年共五次判决,前4次均处判4个当事人死刑,但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最后一次3人判决“死缓”,另一人被判无期徒刑。《中国新闻周刊》称之 为中国死囚第一案,其评论说:历经近10年,“五次判决,四次刀下留人”,开创了中国刑事审判之最。

河北省高院4次驳回承德市中院判决,对案例提出20多个疑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疑罪从无”。但承德市中院未增补任何新证据,却再二、再三、再四做出死刑判决。为什么?

因为中国现行法律审判中有“错案追究制”,其将法院案例判决和金钱利益捆在了一起。因此法官们都不希望改判,执法者宁可“要错就错到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对被拘留的人,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限最长为30日;批准时限最长为14日;侦查羁押时限最长为7个月;起诉 最长时限为一个半月;一审时限最长为2个半月;二审时限最长为2个半月”。按此法律程序,一个案件从立案到终结,最长也不能超过14个月零29个工作日。 此案审判历时10年,谁来追究责任?二作为国家公诉人,检查机关在本案中几乎是完全缺位,其没有拿出任何合法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也没有在司法程序中 起到与公安机关的制衡与监督作用。10年来,几乎是公安一家在办理此案,因此法院没有正当合法的证据,也依然堂堂正正地给被告定罪。三最根本的是:中国 《刑诉法》第162条规定“疑罪从无”,而承德市中院坚持“疑罪也杀头”。中国的法律,由谁来保障?

法院审判是法律的“最后一道公正之门”。中国上下级法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不是至上对下的领导关系。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存疑时,不能 强制干涉下级法院;二者的监督也只能体现在“上诉”和“抗诉”的程序中。应该说这是保证司法互相制约的有益机制。可是这也带来有问题,即在还没有进入“上 诉”或“抗诉”程序的审判中,就有了“真空地带”。在此空挡儿法官至上,其可以固执己见,将中国公民的生命如儿戏。中国法院要让法官自己去纠正自己的错 误,这是中国法律规则的悖论。“死囚第一案”之拖至十年,四次将被告判处死刑的原因, 关键所在是承德市中院法官不愿纠正自己的错误。

以上三案体现了中国司法界的一个共同问题, 即谁来保证司法的公正,谁来纠正司法的错误?民主社会有陪审团制度, 有新闻自由,
功能就是要监督、制约司法, 保障其公正实施。

注:本文作者谢绝一切任何形式的转载、摘编和上网链接,若对本文有疑问及要求,请合作者联系:Gvv21@hotmail.com。)

中国说加强法制,可是谁来监督司法,制约司法,保证司法的公正?

一、行政第一案:谁来遏制海盗的行为


“佛山经委侵吞兴业集团” 案被称为建国55年来“中国第一行政案”, 其经过8年艰难诉讼,最近终于被划上一个“正义”的句号。其实,这是一件非常普通而又简单的行政资产案件:1996年广东省佛山市政府统辖的原佛山市经济 委员会,将陈锦洪注册的佛山市兴业集团公司6200万私有财产,非法纳入佛山市经济委员会掌控的国有资产中。
1996年4月3日,佛山市经济委员会党组书记李宗寓亲自指挥佛山公安局近10名全副武装警察, 开出“传唤证”,将陈锦洪强行押送至公安局,令其交出“兴业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及印章。这些物件至今依然做为法庭证据被保存。

自1996年4月15日起,陈锦洪开始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侵权赔偿诉讼,要求法院立即制止佛山市经委的侵权行为。1999年6月25 日,佛山中院终于开庭审理此案。佛山市经委当庭承认:陈锦洪是“兴业公司”投资的主体,经委是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2000年7月6日,佛山市中院作出裁 定:驳回起诉。陈锦洪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法院。2001年8月1日,广东省高院作出行政裁定:指令佛山市中院对佛山市经委立案审理。2002年6月 24日,佛山中院重审此案,陈锦洪首次提出1.6亿元的行政赔偿。2002年11月20日,佛山市中院判决认定:佛山市经委关于“兴业公司”的“两个任免 通知”违法,予以撤消,但对行政赔偿则不予受理。陈锦洪不服,再次上诉至广东省高级法院。2003年12月1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佛山 市中院撤消佛山市经委“两个任免通知”的判决,但不受理陈锦洪要求赔偿1.6亿元人民币的请求。2004年1月,陈锦洪决定向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分别提出申诉和抗诉(参见《法人》杂志2004年总第3期“一个“红帽子企业的生死劫”谢良兵)。

按照中国法律,法院二审是最终的法律判决。但是否受理陈锦洪经济赔偿的要求有关《中国宪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的法理。


此案审理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致认定“兴业集团公司”归陈锦洪所有,佛山市经济委员会无权力剥夺陈锦洪的对此公司的所有 权。既然如此,陈锦洪的经济赔偿要求就是正当的,法院理应受理。这是一个非常简单常识,假如发生海盗抢劫,抓住了海盗,其也承认了抢劫船只和财物的罪行; 那么法院除了判处该盗有罪之外,是否也要判决将海盗抢劫的船只、财物归给物主呢?

这个案例的根源是:佛山市经委如果没有“海盗“之权,占山为王;就没有陈锦洪兴业公司的资产被洗劫一空。海盗抢劫,难道抓住了罪犯,被抢劫的财产 就不要追还吗?中国各级法院,能这样来主持所谓的“公正”,维护国家与公民的“权益”吗?此案中,广东省佛山市经委扮演了一个地地道道的海盗角色,其不仅 公开以“红头文件”掠夺别人的财产,还堂堂正正地“公告”其合法。佛山市政府为什么为非作歹?但这仅是广东整体环境的冰山一角!

二、司法监督第一案:司法监督刻不容缓


如果要说佛山市经委的行径是权力经济的恶性肿瘤膨胀,那么发生在2003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两个红头文件”,则体现了市场经济发展中中国的 体制障碍。2003年“刘涌案”事件证明了中国司法不公正,法院作为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完全可能公然堤溃。“刘涌案”对中国有50年的警示意义。原辽宁省 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田凤岐腐败案曝光,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麦崇楷腐败案曝光,诸如此类的司法败迹凸现了中国司法公正与社会监督的严重短缺。广东省最高 人民法院的两个“红头文件”,突出说明权力高于司法,权力就是要堵绝社会与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如果对司法监督的扼杀不能有效遏制,中国2004年的新《宪 法》就不能保障实施,司法界的腐败和不公正将更广泛更严峻。

广东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6月15日和11月21日先后发布了两个“红头文件”:《关于规范采访报道法院审判案件活动的若干规定》与《关于禁止 戎明昌等六名记者旁听采访我省法院案件庭审活动的通知》。其规定:一、 “禁止广东省三大报业集团的6名记者到广东省三级法院旁听案件的庭审活动”, 此剥夺了这六名记者基本的“公民权力”——旁听权、言论权、监督权等等。二、“司法公开审理、尚未宣判的案件,记者可以旁听,但不得进行采访报道”, 这是说对案件不可以做真实、公正地报道。三、“已经公开宣判的案件,可以采访报道,但不得作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这是取消新闻的独立,让媒体附 属于法院。等于中国再发生“刘涌案”事件,新闻也不得有“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报道。四、广东省高院解释以上“通知”时表示“采访报道要以法院公布 的结论为主”,这是取消司法监督,其不仅与“司法透明精神”相违背,与“政治文明”相阻抗,还与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 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相背离。

“采访报道要以法院公布的结论为主。”不然就“禁止6名记者到广东省三级法院旁听、采访案件的庭审活动”。广东省大法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麦崇 楷——其曾经判处过“香港贼王张子强”死刑——吞并法院基建工程款800万元,三年时间之内、一加三口敛不义之财3200万元、无息贷款近1亿元人民币。 如果没有记者真实的采访报道,没有公正的社会舆论,麦崇楷就可以依靠法院院长和大法官的权力,永远地为非作歹下去。“不得作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 论”,这是中国法律史登峰造极的杰作,其是要掩盖实中国法院从高层到基层的司法腐败,使掌握司法权力的人为所欲为。如果真按广东省高院规定的“不得作出与 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来办,那么刘涌一案就不会有“三审”, 不会有改判的公正结果;大法官田风歧、麦崇楷也不会有覆灭的一天。

广东省是中国“市场经济”的先行者。但其法院审判已经陷于与“市场经济”和“法治”相背的死角。广东法院怕阳光、怕监督、怕公正舆论。“所有案件 在审判前、审理中都不得报道,审理后不得批评”,这是什么审判?这样的审判,人民、国家、社会怎样实行司法监督?这是建立司法特权,阻碍司法监督。由此我 们可以看到中国司法之一般。

三、死囚第一案:法律由谁来保障


2004年4月,媒体披露一起案例:案例发生于1994年8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1996年开始立案审理,经1997、1998、2000、 2004年共五次判决,前4次均处判4个当事人死刑,但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最后一次3人判决“死缓”,另一人被判无期徒刑。《中国新闻周刊》称之 为中国死囚第一案,其评论说:历经近10年,“五次判决,四次刀下留人”,开创了中国刑事审判之最。

河北省高院4次驳回承德市中院判决,对案例提出20多个疑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疑罪从无”。但承德市中院未增补任何新证据,却再二、再三、再四做出死刑判决。为什么?

因为中国现行法律审判中有“错案追究制”,其将法院案例判决和金钱利益捆在了一起。因此法官们都不希望改判,执法者宁可“要错就错到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对被拘留的人,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限最长为30日;批准时限最长为14日;侦查羁押时限最长为7个月;起诉 最长时限为一个半月;一审时限最长为2个半月;二审时限最长为2个半月”。按此法律程序,一个案件从立案到终结,最长也不能超过14个月零29个工作日。 此案审判历时10年,谁来追究责任?二作为国家公诉人,检查机关在本案中几乎是完全缺位,其没有拿出任何合法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也没有在司法程序中 起到与公安机关的制衡与监督作用。10年来,几乎是公安一家在办理此案,因此法院没有正当合法的证据,也依然堂堂正正地给被告定罪。三最根本的是:中国 《刑诉法》第162条规定“疑罪从无”,而承德市中院坚持“疑罪也杀头”。中国的法律,由谁来保障?

法院审判是法律的“最后一道公正之门”。中国上下级法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不是至上对下的领导关系。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存疑时,不能 强制干涉下级法院;二者的监督也只能体现在“上诉”和“抗诉”的程序中。应该说这是保证司法互相制约的有益机制。可是这也带来有问题,即在还没有进入“上 诉”或“抗诉”程序的审判中,就有了“真空地带”。在此空挡儿法官至上,其可以固执己见,将中国公民的生命如儿戏。中国法院要让法官自己去纠正自己的错 误,这是中国法律规则的悖论。“死囚第一案”之拖至十年,四次将被告判处死刑的原因, 关键所在是承德市中院法官不愿纠正自己的错误。

以上三案体现了中国司法界的一个共同问题, 即谁来保证司法的公正,谁来纠正司法的错误?民主社会有陪审团制度, 有新闻自由,
功能就是要监督、制约司法, 保障其公正实施。

注:本文作者谢绝一切任何形式的转载、摘编和上网链接,若对本文有疑问及要求,请合作者联系:Gvv21@hotmail.com。)

中国说加强法制,可是谁来监督司法,制约司法,保证司法的公正?

一、行政第一案:谁来遏制海盗的行为


“佛山经委侵吞兴业集团” 案被称为建国55年来“中国第一行政案”, 其经过8年艰难诉讼,最近终于被划上一个“正义”的句号。其实,这是一件非常普通而又简单的行政资产案件:1996年广东省佛山市政府统辖的原佛山市经济 委员会,将陈锦洪注册的佛山市兴业集团公司6200万私有财产,非法纳入佛山市经济委员会掌控的国有资产中。
1996年4月3日,佛山市经济委员会党组书记李宗寓亲自指挥佛山公安局近10名全副武装警察, 开出“传唤证”,将陈锦洪强行押送至公安局,令其交出“兴业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及印章。这些物件至今依然做为法庭证据被保存。

自1996年4月15日起,陈锦洪开始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侵权赔偿诉讼,要求法院立即制止佛山市经委的侵权行为。1999年6月25 日,佛山中院终于开庭审理此案。佛山市经委当庭承认:陈锦洪是“兴业公司”投资的主体,经委是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2000年7月6日,佛山市中院作出裁 定:驳回起诉。陈锦洪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法院。2001年8月1日,广东省高院作出行政裁定:指令佛山市中院对佛山市经委立案审理。2002年6月 24日,佛山中院重审此案,陈锦洪首次提出1.6亿元的行政赔偿。2002年11月20日,佛山市中院判决认定:佛山市经委关于“兴业公司”的“两个任免 通知”违法,予以撤消,但对行政赔偿则不予受理。陈锦洪不服,再次上诉至广东省高级法院。2003年12月1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佛山 市中院撤消佛山市经委“两个任免通知”的判决,但不受理陈锦洪要求赔偿1.6亿元人民币的请求。2004年1月,陈锦洪决定向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分别提出申诉和抗诉(参见《法人》杂志2004年总第3期“一个“红帽子企业的生死劫”谢良兵)。

按照中国法律,法院二审是最终的法律判决。但是否受理陈锦洪经济赔偿的要求有关《中国宪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的法理。


此案审理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致认定“兴业集团公司”归陈锦洪所有,佛山市经济委员会无权力剥夺陈锦洪的对此公司的所有 权。既然如此,陈锦洪的经济赔偿要求就是正当的,法院理应受理。这是一个非常简单常识,假如发生海盗抢劫,抓住了海盗,其也承认了抢劫船只和财物的罪行; 那么法院除了判处该盗有罪之外,是否也要判决将海盗抢劫的船只、财物归给物主呢?

这个案例的根源是:佛山市经委如果没有“海盗“之权,占山为王;就没有陈锦洪兴业公司的资产被洗劫一空。海盗抢劫,难道抓住了罪犯,被抢劫的财产 就不要追还吗?中国各级法院,能这样来主持所谓的“公正”,维护国家与公民的“权益”吗?此案中,广东省佛山市经委扮演了一个地地道道的海盗角色,其不仅 公开以“红头文件”掠夺别人的财产,还堂堂正正地“公告”其合法。佛山市政府为什么为非作歹?但这仅是广东整体环境的冰山一角!

二、司法监督第一案:司法监督刻不容缓


如果要说佛山市经委的行径是权力经济的恶性肿瘤膨胀,那么发生在2003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两个红头文件”,则体现了市场经济发展中中国的 体制障碍。2003年“刘涌案”事件证明了中国司法不公正,法院作为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完全可能公然堤溃。“刘涌案”对中国有50年的警示意义。原辽宁省 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田凤岐腐败案曝光,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麦崇楷腐败案曝光,诸如此类的司法败迹凸现了中国司法公正与社会监督的严重短缺。广东省最高 人民法院的两个“红头文件”,突出说明权力高于司法,权力就是要堵绝社会与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如果对司法监督的扼杀不能有效遏制,中国2004年的新《宪 法》就不能保障实施,司法界的腐败和不公正将更广泛更严峻。

广东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6月15日和11月21日先后发布了两个“红头文件”:《关于规范采访报道法院审判案件活动的若干规定》与《关于禁止 戎明昌等六名记者旁听采访我省法院案件庭审活动的通知》。其规定:一、 “禁止广东省三大报业集团的6名记者到广东省三级法院旁听案件的庭审活动”, 此剥夺了这六名记者基本的“公民权力”——旁听权、言论权、监督权等等。二、“司法公开审理、尚未宣判的案件,记者可以旁听,但不得进行采访报道”, 这是说对案件不可以做真实、公正地报道。三、“已经公开宣判的案件,可以采访报道,但不得作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这是取消新闻的独立,让媒体附 属于法院。等于中国再发生“刘涌案”事件,新闻也不得有“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报道。四、广东省高院解释以上“通知”时表示“采访报道要以法院公布 的结论为主”,这是取消司法监督,其不仅与“司法透明精神”相违背,与“政治文明”相阻抗,还与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 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相背离。

“采访报道要以法院公布的结论为主。”不然就“禁止6名记者到广东省三级法院旁听、采访案件的庭审活动”。广东省大法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麦崇 楷——其曾经判处过“香港贼王张子强”死刑——吞并法院基建工程款800万元,三年时间之内、一加三口敛不义之财3200万元、无息贷款近1亿元人民币。 如果没有记者真实的采访报道,没有公正的社会舆论,麦崇楷就可以依靠法院院长和大法官的权力,永远地为非作歹下去。“不得作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 论”,这是中国法律史登峰造极的杰作,其是要掩盖实中国法院从高层到基层的司法腐败,使掌握司法权力的人为所欲为。如果真按广东省高院规定的“不得作出与 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来办,那么刘涌一案就不会有“三审”, 不会有改判的公正结果;大法官田风歧、麦崇楷也不会有覆灭的一天。

广东省是中国“市场经济”的先行者。但其法院审判已经陷于与“市场经济”和“法治”相背的死角。广东法院怕阳光、怕监督、怕公正舆论。“所有案件 在审判前、审理中都不得报道,审理后不得批评”,这是什么审判?这样的审判,人民、国家、社会怎样实行司法监督?这是建立司法特权,阻碍司法监督。由此我 们可以看到中国司法之一般。

三、死囚第一案:法律由谁来保障


2004年4月,媒体披露一起案例:案例发生于1994年8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1996年开始立案审理,经1997、1998、2000、 2004年共五次判决,前4次均处判4个当事人死刑,但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最后一次3人判决“死缓”,另一人被判无期徒刑。《中国新闻周刊》称之 为中国死囚第一案,其评论说:历经近10年,“五次判决,四次刀下留人”,开创了中国刑事审判之最。

河北省高院4次驳回承德市中院判决,对案例提出20多个疑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疑罪从无”。但承德市中院未增补任何新证据,却再二、再三、再四做出死刑判决。为什么?

因为中国现行法律审判中有“错案追究制”,其将法院案例判决和金钱利益捆在了一起。因此法官们都不希望改判,执法者宁可“要错就错到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对被拘留的人,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限最长为30日;批准时限最长为14日;侦查羁押时限最长为7个月;起诉 最长时限为一个半月;一审时限最长为2个半月;二审时限最长为2个半月”。按此法律程序,一个案件从立案到终结,最长也不能超过14个月零29个工作日。 此案审判历时10年,谁来追究责任?二作为国家公诉人,检查机关在本案中几乎是完全缺位,其没有拿出任何合法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也没有在司法程序中 起到与公安机关的制衡与监督作用。10年来,几乎是公安一家在办理此案,因此法院没有正当合法的证据,也依然堂堂正正地给被告定罪。三最根本的是:中国 《刑诉法》第162条规定“疑罪从无”,而承德市中院坚持“疑罪也杀头”。中国的法律,由谁来保障?

法院审判是法律的“最后一道公正之门”。中国上下级法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不是至上对下的领导关系。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存疑时,不能 强制干涉下级法院;二者的监督也只能体现在“上诉”和“抗诉”的程序中。应该说这是保证司法互相制约的有益机制。可是这也带来有问题,即在还没有进入“上 诉”或“抗诉”程序的审判中,就有了“真空地带”。在此空挡儿法官至上,其可以固执己见,将中国公民的生命如儿戏。中国法院要让法官自己去纠正自己的错 误,这是中国法律规则的悖论。“死囚第一案”之拖至十年,四次将被告判处死刑的原因, 关键所在是承德市中院法官不愿纠正自己的错误。

以上三案体现了中国司法界的一个共同问题, 即谁来保证司法的公正,谁来纠正司法的错误?民主社会有陪审团制度, 有新闻自由,
功能就是要监督、制约司法, 保障其公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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